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第19條 貿易署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提交審議會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