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第五條至第十條動物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排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始得輸入。
但檢疫條件規定免予輸入隔離檢疫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輸入後,應依下列期間隔離檢疫。
但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鳥綱動物,十日;受精蛋輸入隔離至孵化後十日為止。
二、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十日。
三、哺乳綱偶蹄目動物,十五日。
四、哺乳綱食肉目動物,二十一日。
五、其他動物,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