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1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1條 輸入實驗動物,應符合實驗動物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十,始得辦理輸入,不受第五條至前條動物輸入檢疫條件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