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3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3條 輸入下列動物胚,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一、牛胚:如附件十二之一。二、豬胚:如附件十二之二。三、自美國輸入羊胚:如附件十二之三。四、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如附件十二之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