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7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7條 輸入下列飼料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一、犬貓食品:如附件十五之一。二、調製動物飼料:如附件十五之二。三、供動物食用牧草:如附件十五之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