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22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2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