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下列肉類產品,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獵捕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一。
二、家禽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二。
三、偶蹄目動物肉類:如附件十三之三。
輸入供人食用之偶蹄目動物肉類產品應符合下列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如附件十四之一。
二、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豬肉:如附件十四之二。
三、自日本輸入供人食用豬肉製品:如附件十四之三。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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