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8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8條 輸入哺乳綱之犬、貓,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符合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六,始得辦理輸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