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