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9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六、狐:如附件七之六。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