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宣誓程序公開進行之。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宣誓程序之時間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當事人、辯護人於宣誓程序得不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