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