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