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7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7條 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書記官處理律師聲請閱卷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