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6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6條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