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4條 法規: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二、案號、案由及股別。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四、預定閱卷時間。五、聲請日期。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