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7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法務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