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0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0條 試用期滿之檢察官助理於進用年度終了前,由地方檢察署辦理年終考核,召集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檢察官助理之工作績效、業務狀況及其適任性,視情形改派協助其他業務、向進用審查委員會建議終止進用或屆期不予續聘(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