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8條 地方檢察署應綜合新進檢察官助理進用前三個月之工作表現,於試用期屆滿前,辦理試用期考核,作為是否繼續進用之依據(試用期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