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9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9條 地方檢察署應於每年五月、九月綜合檢察官助理工作效能、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予以考核,並視其工作情形調整業務(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