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地方檢察署應隨時注意檢察官助理運用情形,視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需要,機動調整檢察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檢察官助理,得優先指派處理該專業所涉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