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地方檢察署應擬訂檢察官助理職前訓練計畫,於擬訂、修改訓練計劃時,層報法務部備查。臺灣高等檢察署應統籌製作業務訓練手冊,提供各地方檢察署參考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