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地方檢察署應設進用審查委員會,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遴選或進用。進用審查委員會至少三人,其召集人及成員由檢察長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