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