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6條 地方檢察署得視檢察官助理進用人數及業務需要設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官助理兼任。檢察官助理之業務事項應由經檢察長授權之(主任)檢察官管理,就檢察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於必要時得指派檢察官助理組長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