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有關混齡教學、混齡編班之事項:一、研發相關輔助參考資料。二、研發教材與辦理教師專業發展知能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