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學校實施混齡編班,應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並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之期程提出混齡編班實施計畫,經課發會議決後,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混齡編班實施計畫除載明前條第二項各款事項外,應另載明教師員額、師資配置、班級人數及課程教學相關規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