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合班人數,以不超過十六人為原則。學生數為零人之年級,學校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將該年級與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一個年級編制為一個跨年級之班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