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應按照課綱所定學習領域之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及實施要點,並兼顧課程中學生年級別及人數,設計教學及評量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