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教師實施混齡教學者,其授課節數計算方式如下:一、由教師一人實施者,每節混齡教學節數至少以一點五倍計算實際授課節數;其合計不足一節者,以一節計算。二、由教師二人以上實施協同教學者,各該教師混齡教學節數,均以實際授課節數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