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偏遠地區學校,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全校學生人數、第三款同一學習階段或相鄰之二個年級編班,及第四條第一項合班人數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