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或實施混齡教學、混齡編班,績效卓著者,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