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3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之資格:一、參加本辦法所定培訓課程,並通過培訓考試,領有證書。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核發之相關培訓證明文件,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