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之資格:
一、參加本辦法所定培訓課程,並通過培訓考試,領有證書。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核發之相關培訓證明文件,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