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