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8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8條 參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者。二、不具備應考資格者。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