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