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7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完成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發給證書,並於證書記載修畢通過之課程名稱及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