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支應鑑定評估人員之評估施測費及校外評估交通費。鑑定評估人員至校外評估個案,評估人員所屬學校應核予至少一日公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