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1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藉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相關單位提供充足之評估工具。現有評估工具無法滿足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評估工作之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研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