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藉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相關單位提供充足之評估工具。
現有評估工具無法滿足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評估工作之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