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4條 法規: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就大專校院相關人員,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訓人員):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二、大專校院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三、於大專校院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