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8條 法規: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8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認有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之必要者,應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權保會許可。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