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法規: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8條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