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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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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法規: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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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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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就少年偏差行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少年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父母…
第14條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落實少年保護社區化理念,凝聚社區意識,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及民間團體,籌組志願服務…
第15條
各級社政、教育、衛政、勞政、警政主管機關應經常舉辦有益少年身心健康之各項活動,並加強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宣導。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宣導;對有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傳播,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嚴加處分。
第17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從事偏差行為原因等問題研究、籌編預防少年偏差行為之經費及人力,並進行工作人員專業講習及培訓。
第18條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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