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5條 法規: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司法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偏差行為,得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得採適當方式通知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就讀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