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法規: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2條 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職涯輔導、求職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權益宣導等活動。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有就業需求之少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以提升技能協助就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