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法規: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