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3條 法規: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就少年偏差行為應先行管教或矯正。少年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盡力矯正而無效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有親職教育需求者,得請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諮詢及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