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法規: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1條 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