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考試院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1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接待等事項。三、關於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及法案推動事項。四、關於規費核收、薪俸發放及經費出納管理事項。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事項。六、關於辦公廳舍、財產、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管理事項。七、其他有關文書、公共關係、出納及總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