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院依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設下列處、組、室:一、秘書處。二、第一組。三、第二組。四、第三組。五、編纂室。六、資訊室。七、機要室。秘書處置處長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該處事務;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參事兼任,承長官之命,主管該組事務。各室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分別掌理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