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1條 法規: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4-1條 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一人,掌理該室事務;科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