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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3條
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3條
法規:
司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4-3條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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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條
發言人室之職掌如下: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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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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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人事處之職掌如下: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
第22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三、主管決…
第23條
統計處之職掌如下: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方案之設計,及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事項。二、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
第24條
政風處之職掌如下: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三、廉政興革…
第24-1條
本院設發言人室,置發言人一人,掌理該室事務;科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第24-2條
發言人室之職掌如下: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及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二、司法相關輿情之蒐報研析、協調處理及重大輿情…
第25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本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前項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26條
本院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授權主管人員處理之;其數額另定之。
第27條
本院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之。
第28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廳長、處長。四、主任參事。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第29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一、工作報告。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四、臨時交議事項。業務會報決定事項,…
第30條
各廳、處、室為提升業務品質及行政效能,每季及每年年終得舉行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並得跨單位共同舉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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